索引号: | 1/2025-00299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积极支持生育完善生育医疗费用 保障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2025-00299 | ||||
分类: | 卫生、体育\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通医保发〔2025〕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积极支持生育完善生育医疗费用 保障政策的通知 |
关于积极支持生育完善生育医疗费用 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积极支持生育,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2号)、《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完善提高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用限额。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下同)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限额提高至12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限额提高至1000元。其余基金支付规定不变。
二、调整住院分娩支付规定。对住院分娩(含阴道分娩顺产、阴道分娩难产、剖宫产手术等)发生的医保(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内的由基金全额支付,超过限额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分别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0%、7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60%。原限额规定暂不调整。
三、调整分娩并发症、合并症支付规定。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及剖宫产手术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时的医疗费用,超过相应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报销7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60%。
本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以孕产妇住院分娩时间计算。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相关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同步调整,另行规定。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